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法律赋予某个人的权利不因他人的干扰、破坏而丧失!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劳动仲裁阶段,本律师作为申诉人的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来依法可以支持的诉请,结果因人为原因(此原因暂不列明)造成败诉。法律是权利救济唯一合法的通道,看到当事人期盼的目光,本律师心中无限愤慨!但是,律师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应沉稳应对,不能被当事人的情绪所感染,更不能把自己的情绪感染给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寻求新的突破口,是律师思考的首要目标,我和当事人解释败诉的原因后,当事人表示非常理解,并给予我大力的支持,这点是我非常感激的。然后,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代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在配合我做了大量的证据补充及我做了充分的证据整理、推理和详细的代理意见后,在法院阶段本律师和对方代理律师就证据质证及推理、证据效力进行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支持了全部的诉讼请求。看到当事人无限感激的表情,心中充满了成就感。以下是我的代理词,可以供各位网友交流: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原告黄木红、廖夕华、周兴磊等三人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原告诉昆山##团膳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经过今天的庭审和双方的质证,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抗辩原告出勤情况所提供的出勤记录不能成立。
1、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作为原告无法提供由被告保管的考勤记录,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考勤记录,同时被告所提供的考勤记录应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出勤记录,系电脑人为编排,无原告的姓名、被告的单位名称、更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因此,明显属于伪造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
2、从被告认可原告工资单来说,被告所提供的考勤记录上显示的是双休,5天8小时不加任何班,与仲裁阶段被告所认可原告的工资单上显示的是考勤为28天,明显不符。另外,根据被告所提供的原告工资清单上所提供的出勤时间与被告所提供的考勤记录也是明显不符。
3、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来说,原告与被告主管王卫星通话录音,证明被告采用考勤钟打卡的考勤管理方式和证明被告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
4、从情理上来说,被告是团膳公司,为各大企业提供员工工作餐,根据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和企业人员作息时间,原告作为被告的厨师,不可能遵循早8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的工作制度,因为此时间段正是用餐高峰期间。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认真、负责、诚信的履行举证义务,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提供证据,说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被告应提供真实的考勤卡记录,恳请法庭查清事实,以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 理 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作者:陈宜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