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集体劳动仲裁案,涉案标的达百万,本律师前后去深圳开庭达十次,员工大多是三两个集结起来起诉单位,如果前期工作没有处理好,那么后果不堪设想,因为一百多人翘首观望,这也势必影响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 答 辩 词
尊敬的合议庭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贺顺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上诉人杨水清诉深圳市贺顺自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杨水清的上诉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 被上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根据一审判决已经支付上诉人一个月工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已经领取,请贵院予以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和第二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是2008年8月31日,被上诉人于2008年8月5日出具公告,提前25天公告通知上诉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此公告的性质是预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而不是被上诉人解雇上诉人的公告,上诉人所说的无故解雇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根据上诉人一审所提供《公告》所显示的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在2008年8月31日到期,被上诉人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被上诉人依据劳动法处理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终止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下达后,立即支付了上诉人一审判判决所确定的2008年8月份工资2410元、经济补偿金2410元和加班费625元,并有上诉人收据为证,足以显示被上诉人的遵法和诚信。
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在公告发出后即没收工具不让上诉人上班,根本不符合逻辑。一个企业如果要解雇员工也不会在合同期快终止的时候解雇,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认可是提前终止的公告。而本案真实情况是在被上诉人公告发出后,上诉人误解是解雇上诉人,在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归还工具的情况,于2008年8月6日煽动一帮同事擅自离开公司。后来,经过几次诉讼,上诉人认识到公告的性质是提前终止合同,又从毫无事实依据的没收工具的行为上狡辩。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恳请合议庭查清事实,以维护被上诉人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理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 审 答 辩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贺顺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原告舒子才、周志华、喻跃武、蒋春华等四人诉深圳市贺顺自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舒子才、周志华、喻跃武、蒋春华等四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 被告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同意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请贵院予以驳回原告该项超出范围之外的请求,维持劳动仲裁裁决。
理由:1、与被告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是2008年8月31日,被告于2008年8月5日出具公告,提前25天公告通知原告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虽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也符合法律规定。此公告的性质是预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而不是被告解雇原告的公告。原告所说的无故解雇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企业享有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是单方性的,作为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有权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存艰难,不得不终止一批到期员工的劳动合同。
3、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之一《公告》所显示的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在2008年8月31日到期,被告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被告依据劳动法处理与原告劳动合同终止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事实上,根据原告诉状的陈述,被告支付2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中1个月为经济补偿金,另1个月是原告8月份的工资,这从8月份部分员工已经领取的8月份薪资现金支付表可以体现。
本案中原告至今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因是该员工在公告发出后,在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归还工具的情况,于2008年8月6日未来公司上班即擅自离开公司,导致财务无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被告会计制度领取工资是要原告签字的,这从被告提供的2008年7月份现金薪资支付表是可以体现的。
4、原告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经被告核算分别为舒子才2308元、周志华3400元、喻跃武1777.20元、蒋春华1916.9元,并同时提供该原告前十二个月工资记录。
二、原告称在被告处工作十年以上并提供贺得自动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人事资料以证明此主张,被告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请法庭支持。
理由:1、被告于2000年4月27日成立,有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为证。
2、被告调取贺得自动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注销,而原告公司从2000年4月27日成立,无论是企业性质、还是股东构成,都与被告无任何法律上的牵连,与本案无关。
3、被告提供的贺得自动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人事资料表,只能证明原告曾经在该公司工作过,与被告无论是从主体上,还是成立日期上来看,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恳请法庭查清事实,以维护被告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理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劳动仲裁阶段:答 辩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本案被诉人深圳市贺顺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申诉人陈常贵诉深圳市贺顺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陈常贵的申诉请求,依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一、被诉人已经支付申诉人8月份整月的工资,请仲裁委予以驳回申诉人的该项请求。
理由:被诉人2008年8月5日出具公告,提前25天公告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虽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但也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要申诉人不用上班,而是申诉人可选择继续上班或不上班但被诉人支付8月6日至31日的工资。这从8月份部分申诉人已经领取的8月份薪资现金支付表可以体现,具体为:1、8月1日至5日申诉人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2、8月6日至8月31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应工作所获取的工资;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工资。本案中申诉人已经领取上述工资,这从被诉人2008年8月份现金薪资支付表是可以体现的。
二、被诉人已经全部支付申诉人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加班工资,申诉人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仲裁委予以驳回申诉人的该项请求。
理由:被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申诉人工资,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被诉人《公司管理法规及管理办法》中薪资计算制度第一条即薪资计算方法和被诉人《公司管理法规及管理办法》中薪资计算制度第六条即加班费计算方式的规定,被诉人已全部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费,这在薪资明细表和工资单上可以体现。
三、申诉人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双方已就8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自愿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被诉人已实际支付,请仲裁委予以驳回申诉人的该项请求综上所述,被诉人恳请仲裁庭查清事实,以维护被诉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 理 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