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们作为本案原告,就被告燕花枝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今天依法出庭陈述案情,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且原告在劳动仲裁中对此一直也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一、 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供了劳动所申诉登记表及工伤认定协调处理表(证据一),该证据并没有原告的盖章确认,也没有劳动所与原告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联系,因此原告不认可此证据。
二、 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供了工卡(证据二),该工卡上是玖龙公司的盖章,注明单位是科玲团膳,但如果作为原告的员工,应是原告盖章确认才对,因此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存在。
三、 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供了工作服(证据三),因原告的员工工作服在离职的时候,原告不收回,流失比较大,被告所提供的工作服并不当然证明有工作服就是原告的员工。
四、 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供了原告与玖龙公司的饭堂承包协议(证据四),此证据并不能证明什么,与本案无关。
五、 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供了玖龙公司的证明,因该员工与玖龙公司存在利益关系(这从被告提供的工卡上显示的是玖龙公司章所印证),玖龙公司当然愿意出具证明,转嫁责任于原告;而且玖龙公司作为证人无法律特殊情况并未出庭作证。
综合上述,原告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在2008年3月6日在工作中受伤,不应承担责任,特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昆山市科玲团膳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陈宜群
20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