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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疑难工伤认定的举证答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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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工 伤 举 证 答 辩 书 词

尊敬的劳动局工伤科领导及承办人

我接受当事人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员工孙金元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今天依法代为当事人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举证

员工孙金元于2008513日晚2105分左右在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厂门口的公路上发生意外车祸,造成孙金元重伤结果。事故发生后,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及时安排员工陪护抢救,并垫付急救费用5万元;另一方面调查事故原因,发现孙金龙在上夜班的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领导批示和门卫出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生产车间,不明原因的情况下在马路上发生车祸。为此公司组织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重申员工应遵守企业制定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重申生产一线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作业车间。

2009510日,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收到贵局昆工伤证(2009)第70号《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针对孙金元要求工伤认定一案的举证。我们为此高度重视,积极搜集原始证据,询问和孙金元当晚工作的同事和公司门卫。我们认为孙金元工伤认定的申请应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孙金元不应认定为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孙金元作为制造部员工,在生产现场工作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收到伤害,也不符合受到单位临时性指派的任务而受到伤害,更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因此,孙金元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实质要件。

二、孙金元工伤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工作餐,孙金元在当天1630左右吃过公司提供的工作餐后,1700与早班梁学军做交接后上班。由于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的机器是不停的运转,因此公司全额支付现场员工超出8小时之外的加班费,员工可以在保证机器运转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器旁休息、吃零食等,但绝对不能离开生产作业现场。公司为员工提供夜餐补助,很多员工自己带夜餐在作业现场吃,因此不存在夜班中有上下班休息时间。而本案中,当事人孙金元没有向有关上级请示离开公司,并作好交接的情况下,就离开机器运转的作业现场,不能认定为购买夜宵,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是购买夜宵的行为,具体离开现场的动机情况尚不明确。

综上所述,标兴塑胶(昆山)有限公司恳请贵局查清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授权代理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

00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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