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被告人魏某的委托和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和参加庭审,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魏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况,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
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可以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性犯罪,主要由于疏忽大意或麻痹造成,因此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后,魏某本人精神压力很大,对事故的发生非常后悔,也通过多种途径对受害人家属致歉。
第二、被告人魏某此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偶犯。魏某平时表现很好,无论在单位还是朋友眼中,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赚钱养家,是个品行良好的人。
第三、魏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取证,系主动投案自首,对此种行为应该予以提倡。
第四、事故发生后,魏某家属积极筹钱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丧葬费,尽量减少受害人家属的痛苦。受害人家属也对魏为的意外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承诺书》,也希望有关部门对魏为的交通肇事罪行减轻、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另外,民事赔偿方面,除了先前魏为家属支付的8万元之外,魏为在民事赔偿方面积极赔偿,并在法庭的主持下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的 金额也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认可。
第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也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酒驾、两人死亡以及无能力赔偿60万以上等。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魏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魏某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也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简易程序,恳请法庭评议时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缓刑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量刑参考,谢谢!
辩护人:陈宜群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1月10日
后记: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