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原告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诉常州华裕鸿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业务往来清楚,原告供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理由:1、原告于2007年4月19日和2007年6月22日分别向被告供应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2070元,并分别于2007年4月25日和2007年7月9日向被告开具等额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履行了作为供货方应履行的义务。
2、被告在收到原告货款后,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尚未支付,被告愿意把剩余货物价值达15210元退回给原告,原告考虑存在货款收不回的风险,同意被告把剩余货物退回给原告。而并不是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份供货后,便开始向被告追款,被告一直拖欠,无奈原告只能在2008年4月30日把剩余货物拉回来,并不是当场出现质量问题而退货,这可从货物拉到原告处的时间可以证明。
二、被告称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理由:1、原告与被告买卖交易多次,从无发生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原告完全有信心为被告出具承诺书,这从被告提供的承诺书可以证明。
2、被告提供的《关于六价铬超标的函》,原告并没有收到过此函,且也没有原告对此反映的事实确认,因此此函是被告单方伪造。另外,被告提供一份《EMS国内快递》,原告没有签收到。毫无文书司法鉴定知识的人都能看出在EMS快递单上“《关于六价铬超标的函》”的字样是后来被告增加上去的。
3、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并告知原告,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即投入生产使用,并没有告知货物质量不合格,在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时才依此理由拒付货款。另外,被告提供的《东林电子进料检验报告》的证据,所反映的六价铬超标,并不能证明是原告供货不合格导致,也有可能是其它厂家供货。另外,也不排除被告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导致六价铬超标。因此,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供货存在六价铬超标的情况,请法庭参考。
三、被告不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理由:1、原告向被告供货,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应在收到原告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一个月支付货款。本案被告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付款,原告催告多次未果,无奈只能诉至法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货款,同时有权主张银行同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恳请法庭查清事实,以维护原告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理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