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本案被诉人上海北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申诉人王学习诉上海北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王学习的申诉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 申诉人主张代通知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贵委予以驳回申诉人该项代通知金2359元的请求。
理由: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而代通知金只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而本案中并不涉及该三种情形,因此,申诉人主张于法无据。
二、 被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申诉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请贵委予以驳回申诉人主张经济补偿金9436元的请求。
理由:1、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诉人应服从公司安排,根据公司要求配合完成生产任务。本案中被诉人在2008年10月17日出具公告,要求申诉人配合上班,而申诉人不但没有来上班,反而对于公司的警告非常不满,并闹罢工。同时,由于申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交货期,造成客户投诉,给公司造成名誉上的重大损失。另外,申诉人对上级领导恶意恐吓和威胁,该行为都是被法律和规章制度所禁止的。该员工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规章制度约定书》第一条第2项、第3项、第9项、第10项、第23项等约定。因此,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诉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诉人开除申诉人于法有据,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被告恳请仲裁庭查清事实,以维护被诉人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理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