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昆山亿泰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苗伟东
委托代理人: 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提出答辩如下:
申诉人苗伟东,担任被诉人仓库成品仓副组长期间,于2008年1/17日至2009年3/10日因多次严重违纪;二次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且出言挑拨劳资关系情节严重,依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十款第4.11、4.3、4.7条/第九章第四款第6.7条规定予以违纪辞退处理。申诉人在职期间全部违纪事实如下,请求仲裁庭全部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1.2008年11/17日该员记小过一次。
事由:该员于2008年1月17日在成品仓用脚故意猛踢满载物品的纸箱数次,导致物品人为损坏,造成公司损失。依员工手册第九章第四款第4.4条规定给予记小过一次。
证据:视频资料
2.2008年10/15日该员记大过一次(免大过经济处罚申诫一次)。
事由:该员于2008年9月17日,因个人工作失职、疏忽大意,误将34ML白色粉底液塞子当成本色的产品出货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按员工手册第九章第四款第5.20条规定应予以解雇处理,基于该员为公司多年培养出来的老员工,现担任成品仓副组长,有悔改之意,态度较好,经厂方各领导讨论决议记大过一次.(免大过经济处罚申诫一次处理)
证据:出货相关损失资料。苗伟东本人检讨报告.
3.2008年10/14日该员记小过一次。
事由:该员于10/14日把PAT-0050A活动套当成MS-0120底座出到台湾,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按员工手册第九章第四款第5.20条规定应予以解雇处理,基于该员为公司多年培养出来的老员工,现担任成品仓的副组长,有悔改之意,经厂方各领导讨论决议再给其一次机会改正,记小过一次处理。
证据:出货相关损失资料。
4.2008年12/26日记警告一次。
事由:该员于2008年12/8日上班迟到14分钟,按规定记警告一次。
证据: 本人签认
5.2008年12/29日记大过一次。
事由:该员于2008年12/29日,未经允许,私自在领料单上涂改和添加物料,其行为造成领料单内容失去真实性,违反员工守则第二章第13条及第九章第四款第5.8条规定记大过一次。
证据: 相关人员事情经过祥情记录.
6.2009年3月9日记大过一次。
事由:该员于3/5日开早会时,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且预行殴打主管;3/9日上级主管在对其进行了解时,其出言恐吓主管:“谁处罚我,我就杀掉谁”,言语恶劣,情节严重,依据员工手册人事管理制度之规定,应予以不经预告终止雇用处理。公司为顾及员工之感受,公司决定以记大过一次公告全厂,按第四章第十款第4.7、4.11条规定予以违纪辞退处理。
证据: 派出所口供笔录,相关人员事情经过祥情记录,相关人证.
综上所述,该员工多次严重违纪,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公司在处理苗伟东违纪事件中,坚持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足以以违纪辞退处理,理由如下:
1. 依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十款第4.11、4.3、4.7规定,4.11“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4.3公司依劳动合约合理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公司合理调派工作岗位者;4.7言行恶劣,引发事端,影响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者“可不经预告终止雇用;
2. 依公司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记大过两次者可违纪辞退处理。该员于2008年10/15日因出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记大过(免大过经济处罚)一次,于2009 年12/29日因涂改领料单据记大过一次,于2009年3/9日因不服从主管安排,预行欧打主管,出言挑拨劳资关系记大过一次(免经济处罚)。另外,2008年10/14因出货错误记小过一次,2008年11/17日因故意踢公司产品记小过一次,依据员工手册补充规定两次小过等同一次大过,合计四次大过,足以按员工手册第九章第四款第6.7条作违纪辞退处理。
3. 根据申诉人在申诉书里多次承认有违纪事实及被诉人的举证,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人全部申诉请求。
此致
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昆山亿泰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宜群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