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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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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把握: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仅不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在此,放弃继承权的人虽不得取得遗产,但不能随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做出而免除一切责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遗产的,应将遗产交付给其他继承人。在未交付之前,对占有的遗产仍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后可否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决定承认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的翻悔。这一点在适用上应当注意,只有在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如有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才可允许其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能取得遗产,其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于晚辈直系血亲,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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