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处理的问题,通常是由开办人承担清理清偿责任,但如果开办人不去清理清偿,则往往就是不了了之了,以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建议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开办人不在限定时间内清理清偿的,就由开办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或许开办人会提出企业由于亏损无钱进行清理清偿,如果这样的话,开办人必须提供企业的财务帐册,由债权人出资、法院出面委托审计,如审计结果,企业有逃避债务行为,就由开办人偿还债务及审计费,并处罚款;如审计没问题,就算执行终结;如开办人拒不提供企业的财务帐册,就直接裁定由开办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