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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诉讼审视公司业务代表行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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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 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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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一起诉讼审视公司业务代表行为的重要性

 

前言:现代企业制度下,每个公司参与市场交易非常活跃,效率高低与服务质量已经成为衡量生产及服务类企业竞争优势的标准,因此,很多企业招聘相关人员对客户进行跟踪服务,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同时维系已有客户和开发新的客户。随着企业人员的增加,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用人制度成为企业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要素。200811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每个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的条件大大提高,本律师认为有个健全的规章制度做保障,真正惠及的还是每个企业自身。那么,我们从一起合同诉讼来审视公司业务代表行为的重要性,这个案件具有代表性,它不但涉及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折射出目前很多企业合同管理方面的漏洞,希望该案的发生能够对广大企业有所警示。

一、案情介绍

1、业务过程

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台资公司,来大陆投资近20年,在业界具有很高声誉和良好的口碑,属于较早来大陆投资的台湾公司。乙公司为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民营公司。

20112月,乙公司因生产需要向甲公司采购化工产品若干,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两份。甲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的交货时间、规格型号和数量,按约向乙公司送货,价值40万元。

乙公司收到货物并使用完毕后,并没有按照销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货款,甲公司随后多次催促乙公司支付货款。

2、前期律师调查

    本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后,搜集和整理了业务交易往来凭证,并听取了公司负责人和业务代表的陈述和意见,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公司业务代表反映一个情况,送货后,由于调试需要一段时间,而乙公司客户由于使用这批货物比较急,乙公司便要求甲公司给予承诺调试好的时间,甲公司业务代表认为货物本身质量没有问题,调试好的时间能够控制,遂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匆匆忙忙在乙公司已写好的一份承诺书上签字,具体什么内容也没有看清,经律师仔细询问,胸有成竹的保证当时只是答应了乙公司调试好的时间,且后来已经在该时间内完成调试。

律师经过分析认为,销售合同依法有效,甲公司业务代表的行为改变了销售合同中对调试时间的变更,且遂后也在该时间内产品调试合格,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甲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乙公司收到后也未向甲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且使用完毕,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遂根据合同管辖地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

  、开庭审理

1、证据交换

    律师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昆山市人民法院后,对方在答辩期内提供了两份证据,这两份证据的出现,改变了整个案件的结果,使甲公司今后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为案件一波三折埋下了伏笔。

    乙公司提供了其中的一份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在甲乙双方已达成并生效的合同条款上增加了对甲公司非常不利的条款:“本合同中约定的产品,由于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调试合格,此合同作废,甲公司的产品应在某日前拉回,否则,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产品自行作出处理。”该销售合同上除了先前双方之间的公章及业务代表签字外,在新增条款上,有乙方法定代表人和甲方业务代表的签字。

另外一份是《退货协议书》,大致意思是:“由于甲公司无法满足乙公司的质量要求,经过双方协商决定,之前签订编号为某某的销售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送货单全部作废,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有乙方法定代表人和甲方业务代表的签字。

本律师在看到以上两份证据后,及时向法庭提出延长答辩期的法定要求。因案情重大,再次到甲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而这次,公司业务代表才道出实情。原来乙公司因客户催得比较急,对甲公司的产品交期非常不满意,在乙公司顾问律师的授意下,事先草拟好以上两份证据,将甲公司业务人员扣住,要求签字后方可离开乙公司。此时,甲公司业务人员急于回家,对乙公司拿出的两份书面材料,在没有仔细看清内容和向公司汇报的前提下,匆匆签字,这就出现了先前无法向律师说清签字协议内容的情况。

鉴于此,案件已经出现重大变化,为了及时挽回甲公司的财产,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法庭也对甲方业务代表做了询问笔录。

2、庭审结果

由于前期律师给企业负责人讲明利害关系,同时也和承办法官充分沟通,调解将对我方有利。法庭审理中,法官在审核双方证据并听取双方的代理意见后,积极为双方促成调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由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给甲公司。

可以说,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为甲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同时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甲公司的认可。但是,此案留下了法律思考很多,本律师一一阐述。

 

三、法律思考

1、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企业用人制度

     一家企业最初建立时制度体系是相对混乱的,随着人员的增加,分工的明确,必须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这样才能提高办事效率,增加企业活力和执行力。本律师认为,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和完善企业用人制度,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书面规章制度。制度建立符合企业运行体系,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从粗犷到精细。制度的施行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企业执行力增加,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意识须提高。可以说制度好建,人员意识提高需要很长过程,必须在实际执行中体现出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这样才能从书面的规章转化成严肃的执行力。

公司业务代表在企业中活跃度高,在业务过程中代表公司参与洽谈、合同签订和售后服务。业务员的权限大小,只有企业内部规定,在外的言行,如果没有企业有效的管控,将会出现本案例中的情况。

2、业务代表的对外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理论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涉及的问题。表见代理的出现,是代理制度大量运用的现实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相结合的产物。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表现在《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和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4条规定:但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并善意的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时,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缺乏代理权限对抗第三人。可以看出,公司业务代表的对外行为是代表公司的,签字或承诺的义务承受主体是公司,必须慎之又慎。本案中,如果甲公司业务代表能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签字的承诺书能够仔细了解,并及时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就会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同时,这也反映该业务代表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3、提高业务代表的证据意识,涉诉将会有利。

随着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的提高,合同意识越来越强,法律观念越来越深,企业在运转过程中也越来越平稳。现在很多企业有律师顾问或者在专项法律事务中请律师把关,这对于合同管理及企业平稳的运行是非常有益的。业务代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务必保存好合同、送货单、发票、保修单等常规单据,对于容易忽略的传真件、邮件、手机短信、网址、录音也应采取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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