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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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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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