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系苏州市某厂员工,一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刘小姐骑电瓶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与一辆从东向西行驶的汽车相撞,刘小姐腿部受伤。
在交警队,事故双方均坚称自己是依法行驶,对方闯红灯违章。由于事发路段偏僻,既没有安装摄像头,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交警勘测了现场痕迹,但也无法准确判定事故经过。最终,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示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刘小姐对此很不满,认为交警部门不负责任。
同时,由于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小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但当单位人事将相关材料递交劳动局时,得到的答复是:“双方责任无法认定,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拒绝了刘小姐的工伤申请。
刘小姐感到左右为难,不知如何处理,于是求助于律师。本所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解答如下:
第一,交警部门有权出具“无法判定责任”的证明。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必然有个是非对错,而交警则有义务对这个是非对错、双方责任进行一个明确划分。原则上说,这种看法自然是正确的,但世界上的事情并非如此单纯。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以及现有科技手段的局限,事故责任确实就是无法查清的。就如本案中,事故双方各执一词,说法完全相反,事发地段偏僻,既没有摄像头,又没有目击证人,交警从现场痕迹勘测中也得不出准确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只能做“无法判定责任”的证明。
第二,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确实无法申报工伤。
根据法律,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须是“非主要责任”,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所谓“非主要责任”,就是指受伤员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但如果是“责任无法判定”,那么工伤认定部门也无法判断员工到底是不是“非主要责任”,按照程序,只能拒绝其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要解决这个困局,必须通过法院诉讼。
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权威部门,但并不是最终效力部门,法院才是。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也可以推翻;交警没有“必须判定责任”的强制义务,但法院有,一旦双方诉讼至法院,则法官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因此,在本案中,刘小姐要解决问题,只能先打一场交通事故官司,将汽车驾驶员告上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明确双方责任。然后再拿着这份载有双方责任划分的判决书,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刘小姐于是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现已基本处理完毕,劳动部门已经受理其工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