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处置
陈宜群
作为运输业的重要分支,现代物流业属在自于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物流业在与社会经济全方位的融合发展中,逐渐呈现出系统化、联动化及时效化特点,与现代社会中所存在着的网络业、邮政业、快递业及保险业的结合也日益紧密,这种结合也进一步促使物流业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
作为物流业的从业和经营者,有必要对物流业中常见的法律关系进行初步的了解,以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
一、物流企业所涉法律关系的分类
1、合同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中存在最为广泛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从物流企业内部来讲,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本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一类为物流企业同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前一类合同关系确定了物流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后一类合同关系确定了物流企业和劳务公司之间有关派遣劳务工人的劳务用工关系。
从物流企业同其他经营主体的外部联系来看,最主要的包括三类合同关系,第一种为委托合同,主要用来规范货物所有者与物流企业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它是物流业产生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没有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存在,也就没有物流业的产生和存在;第二种为运输合同关系,其最主要解决的是物流企业与运输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物流企业以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情况以外,这种合同关系大量存在于物流企业和公路运输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以及水路运输业等运输企业之间,这种合同关系,构成了现代物流业的主体法律关系;第三种为保险合同关系,其根据委托人与物流企业约定购买保险主体的不同,又分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关系和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着重解决的是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人员以及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因意外因素或者约定原因引发的各种风险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为物流企业提供了保障性条件。
2、侵权的法律关系
物流业中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物流客体——运输物与物流载体——运输工具之间的互为损害关系,既包括运输物对运输工具的侵蚀和损害,也包括承运人对承运物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另外一类侵权关系,为承运人在货物承运过程中对第三人的过失损害以及第三人对承运物的过失损害关系。以上两类侵权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的是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发生侵权事件、以及因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物流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处置
物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以下五类:
1、委托运输合同纠纷
委托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物流企业、运输企业和运输物所有人之间,常表现为运输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物流企业、运输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地点将运输物运送到位,有时也表现为运输物所有人因资金等原因拖欠向物流企业支付委托费用等,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关键在于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应当预先详细约定各种违约情形以及违约方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还应当充分注意可以使运输方进行免责的免责条款,这样在损失真实产生后,就比较容易确定各自的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2、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一般发生在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常常表现为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为免除或减轻自身的保险责任,或者为无偿使用应付的保险资金,故意寻找借口不对受益人进行理赔或者进行理赔拖延,从而引发双方的纠纷和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着投保的物流或者运输企业编造保险事故进行骗保的情形。预防上述几类纠纷的发生,就投保人而言,首先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所涉免责条款进行详细的讲解和特别的提示,以对相应条款充分知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将保险事故所涉的证据进行固定,并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应当委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通过诉讼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以尽早明了是非获得理赔。保险受益人进行保险理赔,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避免骗保行为或者为骗保行为提供便利,骗保行为轻者可能构成合同欺诈,严重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只会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3、劳动合同纠纷
物流企业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为劳动力密集,并且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由此导致很多物流企业为图方便或者为节省费用,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企业的以上做法,表面上看好像节省了费用,实际上存在巨大的隐患。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一定期限内的工资;其次由于物流企业的部分岗位属于高风险工作,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但需要向劳动者承担补偿缴纳的责任,一旦员工的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未替劳动者办理保险,企业还应当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要解决上述纠纷,预防法律风险,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样的话,企业既承担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也向社会分散了可能承担的经营风险。
4、货物运输风险
(1)运输合同主体资信不足,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甚至被诈骗
解决办法:在签订运输合同或托运单时必须明确承运人这个主体,不能选择司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或者选择对方的车辆信息、车牌号等,因为一旦发生风险,司机作为单个自然人往往无法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而相对方的公司往往以合同中自己不是另一方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零散的个体运输司机,因为财产有限,在将货物交给他之后如果遗失、损坏或者干脆私吞,根本无法查找到其消息,到时只能由自己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在签合同或托运货物给其他人运输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跟谁发生合同关系,是公司还是个人,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主体资格,司机或经办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二是这个签合同的公司或个人有没有履行这个合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万一出了问题能不能向他追回损失,这是我们在运输业务中首先要考虑的前提问题。
(2)运输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合理,导致承运人承受不合理的风险
在运输业务中,货物被盗、短少、损坏,迟延交货、货款拖欠是较常见的现象,所以对方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是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些增加承运人义务的条款,很多物流公司因为急于得到业务没有仔细看合同并提出意见,使得自己承受了很多不合理的风险,承担了过重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吃了大亏。
(3)运输合同履行中因未及时检验、移交,接收及接受托运人特殊指示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目前物流公司在收货时基本上是凭包装封印交货,很少开箱检查,很多托运人也不肯拆包检查,对包装内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与托运人申报的品种、数量、质量是否一致没有核实,如果到了交货时才发现包装内货物破损又无法证明货物在托运时破损的就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包装内的货物是违禁品、危险品就有可能会被行政部门罚款、拘留,物流公司回过来想追托运人责任就很难,因为我们很难有证据证明托运时的货物状态,有些托运人可能根据就找不到,因此在这些情况下追偿根本没有多少机会。还有就是一些托运人在货运合同或托运单上没有明确指定收货人,只是写了个电话号码或收货人的简称,有些没有写收货人,货运到后才指定收货人,有些托运人在交货前改变收货人,这些情况下,承运人都没有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的确切证据,如果托运人不认可,以错误交货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很可能要败诉赔偿。
5、物流包装环节法律风险
(1)包装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在运输合同中,妥善包装是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有些情况下由承运人负责包装(如配送商品),承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包装也应当检查包装并审查是否适于运输,对明显包装不当的可以拒绝收货。物流公司不论作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应当对货物的包装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在合同或货运单中按照包装法规或包装标准逐项货物列明包装方式和搬运、堆放的具体要求,切忌不写或者笼统写“普通包装”、“一般包装”、“习惯包装”等词语,否则发生争议时就可能因为条款不明确而承受损失。
(2)包装条款履行不当的赔偿风险
作为托运人,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运单约定不相符,对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造成损失的,物流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承运人如果没有检验包装是否适当或者不按约定的特殊包装方式搬运、堆放,造成货物损失的也要赔偿。
(3)危险货物包装不明的风险
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对危险物品的运输和包装都有特殊的规定,物流企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遭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承运人如没有对危险物品包装进行检查并在包装物上粘贴危险标志造成运输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陈宜群,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昆山市物流协会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电话:1361626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