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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群律师代理昆山美弧公司再审案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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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民事再审答辩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接受昆山美弧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针对江阴特洁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美弧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民事再审的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

  2. 事实方面:2012515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定作一台95-200橡胶改性机。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支付的30%定金后立即组织生产,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生产期限内完成生产并通知申请人支付60%的货款后交付设备。申请人以设备质量问题迟迟不付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货通知单》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设备款。

  3. 合同方面:被申请人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参数制作95-200橡胶改性机,并不是以打样某种型号产品作为合格条件,申请人在未交付设备款并提取设备的情况下,便提出设备质量问题,即不符合合同先后履行顺序,也不符合设备验收程序。在设备未交付的情况下,便提出质量问题更不符合逻辑。

  4. 现场查勘:二审法官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相约各方到现场查勘,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设备已经全部做好并停留在现场。被申请人在现场表态,能够根据二审法官的交付要求,在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给申请人。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按照法院的要求已经完成了设备交付。

  5. 证据方面:申请人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陈述橡胶改性机要达到颜色及温度要求,被申请人认为这不是合同履行的实质性条件。被申请人是设备生产商,不是研发机构。被申请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设备生产并交付设备即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已经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质证,再审中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以及存在违约的事实。

  6. 针对再审申请书中的诉请,被申请人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驳回。

  7. 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制作任务,设备交付按照苏州中院的判决书履行交付。没有严重违约事实出现,请省高院驳回第一条诉请。

  8.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虚假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在合同中虚假承诺,申请人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省高院驳回第二条和第三条诉请。

  9. 本案已经执行完毕,被申请人设备已交付,发票已开具,并且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

  10. 因申请人未按照二审判决书履行判决,被申请人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美弧公司在收到特洁公司的货款后,交付设备并提供发票。目前被申请人已经将设备交付并开具发票给申请人。

  11.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交付柱式泵、不锈钢牵引平台、光标控制器、橡胶切断机等设备,为此被申请人就50100元的设备款,不再要求申请人支付。

  12.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被申请人不得就10%的设备尾款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13.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申请人不得就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设备,向申请人主张包括货物质量问题等任何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已经全部履行,请省高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请。

 

 

美弧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宜群

201631

陈宜群律师,现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昆山市优秀青年律师,昆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昆山市政府三农法律顾问团成员,目前担任80余家内外资企业及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陈律师每年办案近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人脉广泛,能够尽最大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http://www.ksf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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