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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诉讼案探讨民间借贷的关注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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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从一起诉讼案探讨民间借贷的关注热点

陈宜群

  • 真实案例回顾:201545日,借款方王一(化名)因偿还个人、企业债务需要

出借方姚某借款7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方逾期不还借款应自到期之日起承担日1%的违约金。协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协议有出借方姚某的签字和借款方王一的签字

出借方姚某于同日将7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王二(备注:王二为王一的的弟弟,系化名)。原告姚某于84日汇款2万元,于99日汇款3万元,合计汇款75万元。后出借方姚某催告借款方王一返还借款,王一于2015721日在原借款协议上,写上“20158月至9月份将此款结清”并署名王一。

因王一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方始终未向出借方返还借款,也没有积极向出借方姚某表态。为此,出借方姚某遂委托本律师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起诉被告王一夫妻和王二。

被告遂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并提出抗辩理由,庭审围绕焦点:1、王一是否对75万元承担还款义务;27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王二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4、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并查明事实,最终判决:1、被告王一夫妻应对7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2、被告王二应对5万元的借款承担归还义务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按照年利率6%的利息;

关于本案,表面看起来属于简单的民间借款纠纷,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也是社会经济中发生最广泛、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从本案中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大家最为关切的本案热点,本律师以最通俗易懂的语言解析如下:

  1. 被告王一提出抗辩,认为70万元是汇款给弟弟王二账户上,借款属于王二借款,与自己无关。现实中,很多出借人与借款方熟悉,碍于情面,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在出借资金时过于随意,往往就根据借款方给予的任何一个收款账户,不加核实或者基于过分相信,遂将借款汇出。最终将会导致借款方认为没有收到借款,从而否认借款事实,让出借方穷于举证的尴尬境地。本案的最终认定王一承担借款还款义务的主要依据,就是2015721日,王一签署的还款承诺。否则,王一在本案中将不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姚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被告王一妻子提出抗辩,认为借款是用于王一私人使用并不知情,自己作为家庭主妇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现实中,夫妻一方做生意,另一方可能在家做家务、带孩子之类的家务事,对另一方借款可能并不知情,如果不承担还款义务,将会导致借款方转移资产、恶意逃避还款,不利于社会稳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经营使用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的借款用于赌博、吸毒以及大额资金未用于家庭开支或经营的,且出借方知悉的,则夫妻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这需要借款方配偶的的充分举证。本案以借款方配偶未充分举证借款资金未用于家庭开支或用于经营且出借方明确知道为借款方私人债务,因此,法院认定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3. 被告王二提出抗辩,认为借款是王一所借,与自己无关。现实中,很多出借人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准备诉至法院的时候,才发现出借的资金汇入自己都不认识的账户中,这对诉讼产生极大的不利。本案最终认定王二承担部分还款义务与律师大量的调查工作密不可分,我们将被告王一夫妻的婚姻信息和王一与王二的亲属信息全部调取,另外调取了王一夫妻名下和王二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公司信息。
  4. 本案各被告共同提出抗辩,认为约定的利息过高,既有银行4倍利息,又有违约金,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实中,出借人出借资金时,有的碍于情面没有约定;有的约定利息;也有的既约定高额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越高越好)。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9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借贷的权利保护和利息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俗易懂的讲,约定的利息(包括违约金)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已经按照年利率36%以下的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给出借人的,给了就算给了,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给了出借人,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回来或者抵扣本金。
  5.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如何有效的收回借款,本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如下,供大家探讨和分享。
  6.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全方面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有工作单位、公司经营、车辆牌照、房屋位置以及借款人的银行信息。只要借款人多留意出借人的各种举动,就能多搜集对今后收款有利的证据。借款人在借款时,往往彰显自己的还款能力,会开着各种豪车,也会故意说出自己的豪宅以及收入状况。在刷卡消费时,往往会出示银行卡、信用卡等信息。
  7.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全方面了解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借款人如果是单身,其名下的财产就可以被执行,而不必考虑到家庭生活所需;借款人如果是结婚状态,这需要出借人打听、询问配偶的姓名,尤其关注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果借款人名下无财产,而财产全在配偶名下,这只能说是一个老赖,但不算一个精明的老赖;如果借款人是离婚状态,这就要了解借款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名下无财产,而财产都在配偶名下,借款人可要当心了;如果借款人借款时是结婚,然后离婚了(无论真假离婚),配偶均要承担还款义务。以上,对于调查财产及起诉,建议均要咨询专业律师及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8. 出借人在借款时, 应对出借的资金来源保留凭证,对交付现金的现场予以录像,同时保留转账汇款凭证。若现场有第三人在场,也应邀请第三人作为见证人予以签字见证。若借款时存在担保人的,应由担保人签字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9. 出借人在借款后,应充分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有具体归还时间的,从到期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2年时间;没有具体归还时间的,为最长20年。无论是否有具体的借款期限,应该说各有优缺点,本律师不再延伸讨论。
  10. 出借人在借款后,如果涉及借款证据不足的,应积极补充和补强证据。现实中,刚借款时,借款人往往承认并持积极的还款态度,但是当借款人消极还款或逃避还款时,此时,出借人才咨询专业律师,这时往往很难补充或补强证据。因此,在借款时应由借款人签署借据并备注身份证号码。在双方关系平和时,应通过补签借款协议及录音的方式补强证据。
  11. 如涉及借款人刻意逃避债务,此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律师及时起诉。律师介入后,会及时调查取证和查封财产。如果起诉过晚,借款人将可能转移资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抢先起诉。

以上,是本律师在处理借款纠纷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希望对读者有所启示。

 

本文作者简介:

陈宜群,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昆山专业联盟发起人、昆山优秀青年律师、昆山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昆山市政府三农法律顾问团成员,昆山安徽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常年担任80余家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法律顾问。

业务方向:代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工业地产交易、公司股权治理、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陈律师在专业法律培训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联系电话:13616269886 

律所地址: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8号四楼

网址:昆山法律服务网 WWW.KSF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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