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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群律师团队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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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尤琳与徐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借贷
民间借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0583民初1508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6-12-12
法  官:
李加好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尤琳
被  告:
徐骐
原告代理律师
陈宜群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顾凡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琳,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住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群,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凡,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骐,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尤琳与被告徐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加好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尤琳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凡、被告徐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徐骐归还尤琳借款14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6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徐骐承担;3、本案律师费1万元由徐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4日、2015年4月2日,尤琳通过银行网银转账向徐骐出借款项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15年11月10日因长期未归还,尤琳要求徐骐手写承诺书1份,承诺书明确徐骐向尤琳借款金额为145万元,并保证第一笔45万元借款于2016年2月1日前归还,第二笔100万元借款于2017年2月1日归还。现徐骐未按照约定归还尤琳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骐辩称:对借款事实和金额并无异议,但现在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2015年3月24日尤琳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向徐骐汇款100万元,同年4月2日尤琳再次通过该行向徐骐汇款50万元。2015年11月10日徐骐向尤琳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前段时间借到尤琳两笔款项共计145万元,没有及时还给对方,给尤琳造成很大的麻烦。今特把具体的还款日期明确以下:第一笔45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前还清;第二笔1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1日。审理中,徐骐确认收到尤琳支付的上述款项,并于2015年归还了尤琳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尤琳向徐骐支付款项,徐骐向其出具承诺书的事实证明双方已经建立借贷关系。尤琳已按约定向徐骐出借款项,徐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尤琳借款。双方约定第一笔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前,徐骐至今仍未归还尤琳上述款项,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尤琳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对尤琳要求徐骐归还借款1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徐骐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尤琳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尤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逾期还款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2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计算徐骐应当支付尤琳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

尤琳主张由徐骐承担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琳借款1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尤琳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营业部,账号32×××60。)

二、驳回原告尤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其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3970元,由被告徐骐负担。该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加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颂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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