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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保存,遗失存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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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劳动合同应保存,遗失存法律风险

近日,潘某诉昆山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驳回潘某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潘某于2017年10月份入职昆山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8年8月,潘某因与公司部门主管私人恩怨,迁怒于公司,遂向公司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

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陈宜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通过走访各部门得知公司已经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存放在公共办公室,因管理不善遗失该员工劳动合同,遂紧急采取报警、证人证言、当事人谈话录音以及社保缴费记录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因双方商谈未果,潘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司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充分举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查明事实,结合上述证据,依法驳回潘某仲裁请求。

结合本案的法律风险,陈宜群律师针对用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提出几下几点: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及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签署应由本人面签,并落实到每个人签署,包括人事单位。现实中,有人力资源部员工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例;
三、
劳动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备案,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出现本案中的情况,仲裁机构也会考虑到企业签署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实际情况;
四、
劳动合同作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妥善保存,劳动合同的领取应登记备案。现实中往往劳动合同的遗失存在疏忽大意和人为两种因素;
五、
劳动合同遗失后,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保全相关证据,积极与劳动主管部门沟通,取得劳动部门理解和支持。

 

者单位: 陈宜群 律师,现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之道资本联合创始人,昆山市优秀律师,昆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陈律师每年办案近百起,常年担任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90余家,办案经验丰富,人脉广泛,能够尽最大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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