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
经典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一、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台商侯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股权(作价350万元)转让给侯某某。侯某某支付150万元后,甲公司突然进入破产程序。侯某某以张某某隐瞒公司债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张某某则反诉要求侯某某支付剩余200万元。
因侯某某和张某某均系中国台湾人,该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适用大陆法律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 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影响股东资格?
3. 公司破产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法院裁判要点
1. 合同效力与股东资格的认定
(1)合同有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资格不依赖工商登记:侯某某通过参与公司经营、组建股东群等方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身份已通过“对内效力”确认,未办理工商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
(3)风险提示:隐名股东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代持纠纷。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
(1)关键事实:甲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涉诉且账户被冻结,张某某未披露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违反“股权无第三方追索”承诺。
(2)法院观点:张某某隐瞒公司重大风险,导致侯某某受让股权参与经营的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民法典》第580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判决合同解除。
3. 违约责任划分
(1)张某某责任: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仅实缴6%),加剧公司破产风险。
(2)侯某某责任:未支付剩余转让款、未及时主张解除权,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3)判决结果:合同解除,张某某返还侯某某130万元(扣除20万元违约金),双方其他诉求被驳回。
三、律师策略与实务提示
1. 风险防范建议
(1)完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方需披露债务、涉诉等重大信息;设置分期付款条款,将履约与违约责任挂钩。
(2)股东资格确认:留存股东会决议、经营决策记录等书面证据,强化对内股东身份认定。
(3)破产应对:若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应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4)投资股权需考虑企业经营等市场风险,可在投资时与股权转让方或实控人签署“对赌条款”,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义务的边界
转让方隐瞒公司重大风险(如债务、涉诉)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赔。
3. 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守约方需在知悉违约情形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导致损失扩大或赔偿受限。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580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请求终止合同。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五、结语
股权转让交易中,诚信披露与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商事主体应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留存证据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