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平衡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与股权作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而设立的制度,系为了给予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股东获得股权的优先性。
① 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其并不因为“同意”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就概括性地放弃了对该股权的购买利益。
②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原则上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当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行使。
④ 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来判断。因瑕疵出资并不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除非被股东会依法除名,此时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出资瑕疵的股东未作限制,则由于其具有股东资格而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