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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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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该规章旨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自20266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包括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客户信息、数据等。客户信息涵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指在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后形成的新信息,若符合条件,仍可构成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指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包括失败的实验数据、阶段性成果等。保密措施:要求权利人采取与商业秘密性质、价值相适应的合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规章制度、限制访问区域、采取技术防护、对载体进行区分管理等。

《规定》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多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上述行为,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仍获取、使用等,均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规定》明确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独立发现或自行研发;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获得技术信息;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和经验;基于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有关机构披露。

《规定》明确了行政保护与执法程序。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部门管辖。举报与立案: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需提供初步证据和具体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询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规定》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鼓励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保护。要求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规范指引。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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