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小王,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小王跟随李某生活。离婚后王某提出要与房管中心签订《直管公房租赁解除协议》,但需要全部户籍成员签字同意。小王户口就在直管公房内,请问王某能否代小王签字还是必须要李某代为签字才行?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监护权是监护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与保护性法定身份权。这种权利基于亲权自然产生,具有法律强制性。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到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因此,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孩子仍拥有监护权,本案中,刘某当然能够作为小刘的法定代理人在《解除协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