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并未推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的基本原则,而是在此基础上细化了责任分配顺序:
1. 第一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2. 第二层: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3. 第三层: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核心要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在“开门杀”中,除非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得轻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这体现了对弱势交通参与者(骑车人、行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