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然而,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任何制度都有例外。
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设置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正是触发这一制度适用的典型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民法典》第七十条均明确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外解散的,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在诉讼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务,不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径直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这一行为已构成对诉讼程序的漠视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股东刘某、张某作为清算义务人,其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简言之: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罩,因股东自身违法注销行为而被刺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