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假如你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不幸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伤残等级可能不一样,比如第一次是八级,第二次是六级。那等到你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笔钱,该按哪个等级算呢?
人社部的规定很明确:按你在这家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来算。也就是说,不管工伤发生过几次,最后发这两笔补助金时,只看最严重的那一次的等级,而不是累加或按最后一次算。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这两笔补助金是对你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一次性总体补偿,而不是每次受伤都要单独赔一份。既然最高级别已经反映了你最重的伤情,就按这个标准统一补偿,既公平也合理。
特别注意:
这个规则只适用于同一家单位。如果你换了单位,在新单位再发生工伤,那就是新的一段劳动关系,待遇要重新计算,跟之前的工伤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