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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清收的创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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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清收本身不具有盈利性和流通性,冒然拥有大量欠款自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何正确进行欠款清收的处置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在清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采取传统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执行回款的效果,这就对清欠律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我们集合大量成功经验总结出如下欠款清收的新方法,与各位分享。


1.针对擅自转移财产的债务人-采用债权人撤销权方式追回债务人财产


针对债务人可能采取的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诈害行为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执行环节做出准备。若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已切实发生,应采取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及时行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对价交易两大诈害行为类型,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在内的七种具体情形。实务中诈害行为形形色色,难以穷尽。在此我们提出如下标准以供参考:第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达到使债务人可控制支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负担之债权的程度。第二,诈害行为必须发生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法律关系成立之后,而且该行为必须“已经发生”,且已产生实际影响。


2.针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债务人-采用“以罚促执”的执行思路


近年来,为了有效打击老赖,各地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律师应与法官积极协商,通过与被执行人的谈判,以罚款、拘留甚至涉及刑事处罚为由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3.针对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采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现欠款回收的目的


针对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使用上述财产调查方法掌握财产线索后,在案外人又不予配合协助执行应收账款时,我们建议采取债权人代位权的方式向有偿还能力的案外人(即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亦可不申请执行,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外,因代位权诉讼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主债权、次债权是否合法且到期以及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等构成要件,所以针对债务人自身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为避免诉累,不如在找到财产线索即明确次债务人之后以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一并处理主债权。


正如我们办理的深圳某大型上市装备设计制造商(债权人)与某山东大型国有风电装备企业(次债务人)、某知名整机商装备公司(债务人)代位权案件,当时债务人早已濒临破产,各债权人均执行无望、无法回款。我们在查询债务人诉讼时发现了财产线索,通过生效判决以及对风电行业交易惯例的深刻理解,判断债务人提供的风电设备已经达到了付款条件,进而向法院申请案件相关证据,并倒推出次债权的到期金额。最终,调取证据显示的信息与我们的推测一致,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执行阶段为客户收回全部4000余万元欠款,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综上,欠款清收是伴随新市场经济下的产物,为达到最后良好的回款效果,不仅要求律师顺应时代发展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更要求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创新性的解决实物中发生的问题与困难。作为欠款清收律师,我们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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