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拒绝调岗后被停工,是否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主张安排开9.6米货车属于“临时调车”而非“调岗”,仍在驾驶员职责范围内。仲裁委并未纠结“调岗”二字,而是抓住了一个关键事实:劳动者拒绝后,公司直接停止了其原有车辆,不再安排任何工作,也不沟通处理。
这一行为,被仲裁委认定为“未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核心逻辑: 调岗可以争议,但“不给活干”没有争议空间。劳动者每天正常打卡、多次主动要求工作,恰恰反证了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剥夺了劳动机会。
焦点二:停工期间,工资该怎么算?
公司认为劳动者10月缺勤8天、11月缺勤30天,故扣除相应工资。仲裁委查明:10月24日起是公司不安排工作,而非劳动者不来上班,劳动者一直在正常打卡。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停工非因劳动者原因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周期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仲裁委据此区分计算:
10月24日—11月23日 正常工资标准;
11月24日—11月30日 最低工资标准×80%;
经核算,公司应返还10月工资差额905.49元、11月工资差额2450.69元。
焦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为何未获支持?
劳动者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2413元。仲裁委认定:2023—2024年度部分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2025年度部分,公司提供了工资明细表,显示每月已发放“年假补贴300元”,且有劳动者签收记录。劳动者未能提供反证,故该请求未获支持。
教训:劳动者签署工资条时,对“年假补贴”等名目应逐项核对,若金额与实际应得不符,务必及时书面异议,否则事后追索举证难度极大。
焦点四:解除性质——违法解除还是被迫解除?
劳动者12月5日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公司12月6日才发出开除通知。解除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了案件走向——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在先且理由成立,则公司后续解除不产生阻断效果。
仲裁委认定公司的停工行为已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的被迫解除符合法定情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N),而非违法解除赔偿金(2N)。按劳动者离职前月均工资6000元、工龄2年10个月计算,经济补偿为 18000元(6000元×3个月)。